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12-24 08:27 點擊數:4030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力推進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打造長江中游特大城市,在更高的起點上推進強工興城戰略,在全市營造企業家有作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會風尚,激發廣大企業家的創新創業激情,為爭得九江應有地位、人民過上小康生活再立新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是指經全市評選產生,受市政府表彰,能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具有開拓創新意識,能有效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把現代科技與現代管理融為一體,實現企業健康發展,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以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為成員的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具體負責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評選九江市優秀企業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以企業效益和對社會的貢獻為主要依據,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10名。
第五條 凡在本市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及相關企業的主要經營決策者(董事會主席、董事長、首席執行官、總裁、總經理、經理、廠長等),均可參加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每個企業限申報一人。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及其所屬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所在企業具有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創新創業業績,企業成長性好,能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信諾履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職工全員參加社會保險;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能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和企業家有良好的公眾形象。
(二)被推薦人應在本企業連續擔任主要職務兩年以上(含兩年)或連續擔任副職滿兩年且繼任正職滿一年。
(三)企業盈利能力強,當年納稅總額200萬元以上,且增長率超過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四)主要指標位居行業前列。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平均超過10%;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以下的企業,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平均超過15%;連續二年職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業平均水平。
(五)企業依法成立了工會組織,建立了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了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六)近兩年企業未發生重大環境、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失信、勞資沖突、拖欠職工工資事件。
第七條 評選九江市優秀企業家堅持以下優先原則:
(一)企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全省或全市處于行業龍頭地位。
(二)企業納稅總額在全市或同行業中排名靠前。
(三)企業四率即勞動生產率、人均創利率、資金利潤率、資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者全市同行業企業中領先。
(四)企業獲得國家、省各類技術進步獎項或國家、省馳名商標或名牌。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八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可按屬地或單位歸屬分別由縣(市、區)工信委、市直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提名,中央、省屬企業也可自薦提名。
第九條 推薦九江市優秀企業家應向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公室報送如下材料:
(一)推薦報告;
(二)九江市優秀企業家申報表;
(三)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委員會每年評選前向社會公告推薦時間、申報材料、程序等事宜,并根據申報材料和優先原則,對推薦的優秀企業家人選進行評審,提出九江市優秀企業家候選人名單,并在市級媒體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獎勵待遇
第十一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采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市政府對獲獎的企業家授予“九江市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并頒發榮譽證書、獎杯。獲獎者每人一次性發放獎金2萬元,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 獲得“九江市優秀企業家”榮譽稱號的企業家享受市勞模待遇。已享受市勞模待遇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公室要建立“九江市優秀企業家”信息庫,跟蹤落實市優秀企業家的待遇,維護市優秀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組織宣傳市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做好市優秀企業家的評選服務和動態管理工作。并根據企業需求和企業家特點,開展有針對性服務,優先組織推薦市優秀企業家參加國內外高級人才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水平。有關辦公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四條 如發現申報企業和有關單位在評選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公室將取消該企業及推薦單位今后三年的推薦資格,并提請市政府撤銷該企業家所獲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被取消榮譽稱號的,由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公室負責收回其榮譽證書、獎杯及獎金,并通知有關部門終止其享有的相應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優秀企業家評選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